申请人:刘树清,男、43岁, 失业 1972年月出生,身份证号码:430 ,因职业危害因素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,就业困难,株洲城市管道燃气缔造者之一,住址:株洲市石峰区煤气公司集体宿舍,联系电话: 17773553826 。
被申请人: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号:430200400000244 组织机构代码号:75580887-6 通讯地址: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 1 号。联系电话:(日常工作负责人:张发龙 总经理 邮箱:zhangfalong@enn.cn )
法定代表人: 欧阳肃 身份证号码:430203560102003,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董事长 联系电话:0731
开户银行:建行株洲城西支行(天元超市旁)帐号:43001507062050001626
因被申请人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争议﹝仲裁裁决继续履行(无固定期限)的《劳动合同》并补发工资、福利,补缴五险一金一费﹞一案,2014年9月23日业经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(2014)株劳人仲案字第283号仲裁裁决,9月25日送到双方当事人;双方均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,现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,但被申请人
未履行裁决书中规定应尽的义务,申请人多次找被申请人,被申请单位多名职员推诿、油嘴滑舌,偷换概念,东扯西扯,作主的人回避不见,指示人员对申请人行凶!甚至几次称: “你去找法院咯”。申请人连续17个月无收入,导致生活困难,生存危机。
被申请人自2014年8月以来,没有发给工资, 多次拒绝提供劳动条件(责任在用人单位);同时指示从该单位辞职的 无业人员 张泽冰 (曾用名:张焱 有前科 身份证号码:430203197709126017 )到我住所无理取闹,(朝窗户投掷石块,脚蹬门,扳坏防盗门拉手)寻衅滋事。请法庭调取本人及家属向天元公安分局的110报警记录(2015年1月19日19:30;8月25日 20:30 ;2014年11月2日,6日 19:20 ;12月17日)。
2014年12月5日上午,在二楼办公室用人单位安保人员 株荷公(桂)刑诉字〔2014〕236号案担保人)李建雪(身份证号码:430211197001260050)行凶,对申请人实施强制搜查,抢夺案卷材料;冯俊雄(身份证号码:430203198411135011)当着着装号码为“03779”“AP0085”民警面销毁案卷材料。多次将劳动者连拖带拽出用人单位。(不提供劳动条件,责任在用人单位)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 规定,《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》第二条(四)款,10个月内共五次向天元区法院申请执行,未果。特向贵院申请执行。
申请执行事项:
第一、用人单位株洲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劳动者 无固定
期限 劳动合同;并用同种办法公示公告,往后不得再借违纪解除劳动
合同;妥善安置劳动者职位:薪级薪档不低于五级23档(基本薪点不低
于6450元/月)。裁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身体伤害确认为工伤/职业病
(裁定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提交的《株洲市工伤认定申请表》及附件予以盖章确认并报 劳动保障部门)。
第二、比照正常出勤补发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(预执行)工资¥170665.90元(不含个人应缴部分1240.73元/月 即:实物、货币福利516.44元/月+实发4497.45/月+2014年/2015年年终各2个月标准工资)。责令用人单位补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加代扣代缴的五险一金税、费交至对应账户:¥54284.33元(国家利益,社会责任)。
将被申请人单位拒不执行裁决行为主要负责人移交监察/司法机关。
此 致
人民法院
申请人:________
二〇一五年 十二 月十六 日
附: 2014年9月24日株洲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《仲裁裁决书》 (2014)株劳人仲案字第283号 共 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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